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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道路运输领域“六查一打”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01 13:22:27 点击量:

  曝光台 道路运输领域“六查一打”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查的经调查认定,濮阳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该公司违反了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24年01月23日07时16分谈球吧体育,鹤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鹤壁市淇滨区刘庄超限检测站执法检查中发现,濮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车号:豫JA**29/豫GH**4超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上拉的塔吊,从长垣运往鹤壁,总轴数6轴,经现场测量:车货总长度为28.1米、总宽度3米、总高度为4.3米,车货总重49.94吨。该车未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经调查核实, 濮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实施了货运车辆运载货物外廓尺寸超限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车辆照片、行驶证、营业执照谈球吧体育、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临时行驶车号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车辆初检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调查认定,濮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货运车辆运载货物外廓尺寸超限,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24年01月10日 17时35分,鹤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鹤壁市淇滨区豫鹤华城南门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王某凯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FD5***8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凯,王某凯通过滴滴网络平台接单,从鹤壁市人民医院儿科楼拉两名乘客到豫鹤华城南门谈球吧体育,滴滴订单显示收费4.79元。经调查询问,当事人王某凯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经调查认定,行政相对人王某凯驾驶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王某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王某凯驾驶豫FD5***8曾于2023年04月13日第一次违法被查处,案号:豫鹤浚交执法罚字(2023)0413001号,2023年05月09日第二次违法被查处,案号:(2023)豫鹤交运罚字第05005号,王小凯此次属于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被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王某凯给予警告,并处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01月21日10时00分左右,鹤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鹤壁火车站执法检查中发现,姚某军驾驶豫F4***9大众轿车在鹤壁火车站拉两名乘客到浚县,议价40元。经现场检查询问,此车无道路运输证,当事人姚某军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经调查认定,行政相对人姚某军驾驶的车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当事人姚某军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姚某军驾驶豫F4***9曾于2023年02月24日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被查处,案号:豫鹤交运罚字(2023)03002号。姚某军此次查处属于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姚某军处以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