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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某科技公司诉某电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9年6月7日,原告某科技公司从被告某电器公司处订购荷花品牌空调四台,其中:Acw78型号三台,售价6490元/台;AStu69型号一台,售价16990元/台,四台空调原总价34460元,共折扣13160元,某科技公司实际支付共21300元。2019年10月12日,某电器公司安排人员上门为某科技公司安装四台空调。某科技公司为安装空调预埋管线元安装费。但在安装时,某科技公司发现型号为AStu69的空调制造日期为2016年6月。随后某科技公司立即至某电器公司门店里进行交涉沟通,要求更换一台AStu69型号空调新机,但被拒绝。故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作出生效判决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商品生产日期;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于2019年6月7日从被告某电器公司处购买案涉空调时谈球吧,某电器公司并未告知该空调的生产日期距其购买时已近三年。虽然对于生产日期远近与空调的质量问题并无必然联系,但对于普通消费者购买心理来说,其对产品生产日期这一重要因素是存在合理期待的,对此应享有知情权。而某电器公司作为销售者在向某科技公司销售距其购买时已达三年期限的产品时,也负有告知的义务。
虽然在某科技公司购买时国家还并未颁布有关空调的强制性安全使用年限标准,但其作为一种工业产品及常用电器,仍应具有合理的使用年限,超期使用会对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有可能存在引发电器短路进而引起火灾、爆炸等风险。且空调出厂后即便存放未启用,亦可能存在长期库存导致的电路板线路老化、漏电、冷媒泄露、性能下降等一系列潜在危害。
被告某电器公司向原告某科技公司销售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案涉空调的行为,损害了某科技公司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对某科技公司今后的空调使用产生潜在危害,现某科技公司要求某电器公司将案涉空调更换为新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考虑到空调生产、运输、销售、安装等环节对时间的需求,及某科技公司购买时间与安装时间等延长谈球吧,对于某科技公司主张的新机生产日期可结合一般消费习惯及心理期待,酌定为2020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产品。对于某科技公司要求某电器公司赔偿5000元损失的诉请,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虽证明系为安装空调所产生,但因某科技公司要求更换新机且需要继续安装使用,故其费用不应作为损失进行认定,对于该项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但某电器公司为某科技公司更换新机时需要拆除原机、安装新机,且拆装责任的产生在于某电器公司谈球吧,故某电器公司应免费为某科技公司提供拆装机服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某科技公司要求更换型号为AStu69的空调一台(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之后),且某电器公司更换上述新机时需免费负责为某科技公司拆除原机并安装新机。
空调作为一种常用电器,其生产日期属于消费者知情权范围。经营者销售家用电器“库存机”,未主动告知电器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主张免费更换相同型号新电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