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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球吧高中选修二知识点总结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形成的人身民事法律关系,如基于姓名、肖像、名誉而发生的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民法优先保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发生的财产关系事法律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租赁关系等,直接以物质利益为内容。
(1)主体——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根据其年龄、智力状态、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宣告死亡: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有效:①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②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虽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2)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具体包括四类【熟悉】:
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行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
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尊严、荣誉、身份等。人身利益虽然与主体人身不能分离,但并非主体本身,而只是能够满足主体人身需求的客观事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要求。
诚信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原则。当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又必须对某种行为作出调整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诚信原则来处理。
绿色原则传承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念,体现了绿色发展理念,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实施加害行为,导致自然人生理机能、心理机能不能正常发挥,处于疾病状态,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姓名是一个人区别于其他的符号,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以及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权益。
(3)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布“通缉令”等)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4)妨害他人的私生活安宁,如监视、、拨打骚扰电线)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通信秘密,如偷看他人日记、侵入他人信箱、偷拆他人信件。
(2)特殊情况下,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可以不经登记而发生效力:①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②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③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2.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1)拾得人的义务:一是及时通知的义务,二是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三是返还遗失物的义务。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
(2)拾得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是请求支付保管费用,即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和报酬。二是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谈球吧。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并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拾得人有权请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
3.埋藏物: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动产。埋藏物所有权归属:(1)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2)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善意取得【重点】: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转让权人为无处分权人;(2)受让人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应当从如下两方面判断:第一,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第二,受让人对其不知情无重大过失】;(3)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4)转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满足要件,则构成动产善意取得:一方面,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另一方面,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如果法律对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有特别规范,则不适用一般的动产善意取得规则。
A.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除特殊情况外,仅能由作者行使。
B.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假名、笔名,禁止或允许他人署名等权利。
C.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D.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A.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C.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4)取得原则:自动取得原则:当作品创作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上作品的条件,著作权产生。
②自然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③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为作品完成后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作品发表后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补充:①合作发明(共同发明)的专利权人,通常为完成专利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②委托发明的专利权人,通常为完成专利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即被委托人)。
②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
③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5年,
(3)专利权获得程序: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的,则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
C.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如邮电、铁路标志。
D.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此时作为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一种地理标志),以及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此时作为品质证明商标)的标志。如“绿色食品”。
禁止性条件: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3)商标取得的原则:
②注册取得原则:商标权的获得的依据是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注册。我国采取注册取得原则,但同时商标立法也不断强化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②仿冒: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不以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如果赠与合同不存在妨碍合同生效的消极条件,在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时,该合同生效。
要约生效时间:A.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如自动售货机、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到站的公共汽车),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
C.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如当事人面对面谈话、电话交谈)作出的要约,自相对人了解内容时生效;
D.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如采用邮件、传真等)作出的要约,自到达相对人(即受要约人具有知悉的可能性)时生效;
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A.目的不同: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性质不同: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一般属于要约邀请。
C.对象不同: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D.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等于要约失效,所以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以外发出的承诺成为新的要约。
要约生效时间:《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A.受要约人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如当事人面对面谈话、电话交谈、向对方递交书面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自相对人了解承诺内容时,承诺生效;
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生效要件【重点】: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要依据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①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③诚信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合同漏洞补充: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补全意思表示。
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要承担损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的8种情形【熟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8种情形【熟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民法典》第1202-1204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09-121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36-1244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45-1247条)。
①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据。二是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三是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四是不支付报酬。五是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
②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情形;第三,使用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中,虽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区别。
①相邻权含义: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要,而对他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予以限制的权利。
②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土地相邻关系、水流相邻关系、建筑物相邻关系等。
③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谈球吧、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1)在人身方面,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管理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定代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在财产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父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有义务给付赡养费,并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①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男女当事人之间始终不是合法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义务。
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可以就财产分配、子女抚养问题向法院起诉。
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无效婚姻补正:①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原配偶死亡的;
②主观条件: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3)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对外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含义: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1)用人单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再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此时与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由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为了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而形成,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①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这与《合同法》规定中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属于合同可撤销情形不同】。
实践中,用人单位以要劳动者放弃法定权利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如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且无须给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给上社会保险,甚至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其意图就是要免除其法定责任,这些条款均是无效的。
后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说明:劳动力一旦付出,无法由用人单位返还劳动者,也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因此,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处理的规定,而是基于利益衡量的法律原则,由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相应报酬。
1.劳动者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所说的“患病”,是职业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基本特征:(1)必须取得市场经营资格;(2)必须从事经营活动;(3)具有盈利性的经营活动;
举例:某人投入企业的资本为10万元,而企业债务分摊到他身上的份额为15万元。如果他属于有限责任股东,他只以10万元承担责任即可谈球吧,其他债务则被依法免除;如果他属于无限责任者,则他除了以其投入企业的10万元投资承担债务外,还须另外拿出自己的5万元来清偿债务。如他的其他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就只能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即由法院依法判定免除或推迟其债务。
5.不正当竞争行为(7类):商业混淆行为、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或姓名,如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2)虚假交易: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如网络刷单行为。
②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