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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球吧明辨律情 l 鼎颂风控官随笔专栏我们的这种感觉是有道理的,而且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非常有用。不过这是一种道德义务,不是法律义务。
也就是说,违反法律义务会被国家惩罚,违反道德义务会被人鄙视、翻白眼、说闲话,自己往往也会自责。
道德对于维系正常的社会关系至关重要,而法律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的尊严也离不开道德的维系。
另外一个有意思的区别是,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有义务就会有对应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
小李5岁时,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父母在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小李由母亲抚养,李父每月给付小李抚养费4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小李于是将离婚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自己4年大学期间的教育、生活等费用,每月2100元。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不是因为好吃懒做等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在判决中,法官特别说明,虽然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在大学学习期间已成年的子女仍由父母供养,但此为父母道德上的自愿行为,而非现行法律规定下父母的法定义务。
在协议书中,邱男承认自己犯错,对王女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并造成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邱男同意,在10年内每年向王女赔偿200万元,总计2000万元。
邱男同意支付的这2000万元我们俗称“离婚分手费”。现实中谈球吧,恋人分手或者夫妻离婚后,常常会有一方自愿支付对方 “分手费”,或者赔偿对方的“青春损失费”。
当然,法律中并没有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概念,但是谈恋爱或者结婚,会产生财产的投入、情感的付出、青春的流逝、婚姻机会的减少等一系列后果,某一方往往会愿意补偿对方,所支付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就是一种道德义务。
2000万元,肯定是一笔巨款。如果属于邱男和王女婚姻存续期间的已经有的财产,那么很简单,达成了协议就按协议执行。
问题是,这笔钱要邱男去挣来给王女。这就不是夫妻财产共有财产分割,而是赠与。那么,根据合同法186条的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的。
186条还有一个第二款: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谈球吧,不适用前款规定。
那什么是道德义务呢?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是基于友情、亲情、爱情等善良感情而产生的帮扶、感恩等道德义务。
本案中,邱男因自己生活不检点,自愿赠与相应款项给王女,就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因此在双方自愿签订的情况下,赠与人无法单方撤销。
目前审判中,对于近亲属之间的赠与,比如爷爷赠与孙子,比较容易被认定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但法律并没有限制在亲属之间,对于不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的赠与,也有可能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
因顾某分配的住房面积较小,单位对其住房进行面积补差。就是说,顾某现在住房面积不够单位规定的标准,再通过补一套小房或者换一套大房补够面积。
张某住的房子也没有了,期待的大房子也没到手,于是诉至法院谈球吧,要求顾某交付该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张某在1994年到2001年间一直对顾某前妻及顾某给予生活上的照料,该行为已经具备法律上所称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是基于友情等产生的道德上的义务。
顾某在给中科院等领导的信函中已先后两次明确表示其愿意将相关房屋赠与张某,并且顾某同意将房屋借给张某使用,也是对张某照料义务的认可,系赠与的实际履行。
本案中,张某与顾某虽未签订书面赠与合同,顾某应在其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证后及时交付给张某,不应撤销赠与。
在再审判决书里,再审法院认为,张某对顾某及其前妻的帮助和照顾行为应得到鼓励和弘扬,同时也应对张某实施该行为获得的物质利益进行保护。
乘客购票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就和运输公司之间成立了运输合同关系,乘客也有义务遵守运输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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