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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章程第二条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国家交通部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由中国道路运输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组成,属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为中国道路运输行业提供服务。本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行业社会团体的组织、协调、服务功能,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保护国家利益,一发维护道路运输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和行业相关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守法经营等行业自律工作。协调本行业与社会、本行业内部的关系。
第六条本会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需要,积极组织有关发展道路运输行业经济、推动技术进步、深化企业改革、拓展国际合作领域等方面的各类活动,旨在促进和推动道路运输生产力的发展,为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全方位经济、法律服务。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道路运输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围绕交通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和会员企业的需求开展各项工作,反映会员要求,积极在政府与会员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开展本行业经济技术调查和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指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谈球吧、行业法规和标准等宏观经济决策和管理,提供咨询和基础材料,提出相关建议,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和倡导实施《行规行约》,规范行业企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和与社会部门的相关事务,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接受委托,承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维护会员权益的有关工作;
(五)接受委托,承担本行业从业资格审查、经营资质评审及相关工作,承担项目论证、规划编制、]成果鉴定、职称评审、技术经济法律咨询、可行性方案研究和评议等咨询服务工作,学术讨论和行业标准研究;
(六)代表本行业加入国际道路运输联合会,组织履行国际组织成员义务,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谈球吧,在企业涉外运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发挥中介作用;
(七)组织开展技术开发、业务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计划素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协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帮助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与合作;
(八)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资料,发布行业重大公共信息和公益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活动;编辑发行行业有关书刊和资料,承办《中国道路运输》杂志;
(九)加强与国内有关机构、同行业协会组织的联系,推动地方行业协会组织建设与完善,加强对地方同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推动本行业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的广泛开展;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等以上城市道路(公路、汽车)运输协会;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型道路运输行业的企业(含道路运输行业各子行业,下同);其他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典型、骨干道路运输行业的企业或协会;道路运输行业科研、教育、出版等事业单位;为道路运输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等相关横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部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不吸收个人会员。
凡加入省、自治区、直线市和中等以上城市道路运输协会的骨干会员,经所在地方道路运输协会推荐或本会提名,可直接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会员活动。
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给予书面提醒;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保留会员资格一年,期间不享有货源权利,连续三年不缴纳会费,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需经到会呼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鉴于本行业门类较多、会员分散、队伍庞大的实际情况,根据议事和开展工作需要,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理事单位按不少于全体会员十分之一比例经本会秘书处和有关单位推选方式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兼会员代表,下同)是理事单位选派的代表,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情况难以继续任职时,理事单位可提出调整人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任免。
理事单和当选理事在任期内有义务与本会长设机构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担任本会专业机构相关领导职务并积极工作;理事单位应歼击机支持本会开展活动,承担本会安排的工作并完成任务。
理事单位应模范履行会员义务,不能完成本会交办工作、两年不缴纳会费的,取消理事资格,收回理事证书,并由本会秘书处或有关单位另行推选,按程序增补。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讨论本会日常工作中需由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按照 行业特点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长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聘用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开展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七条秘书处下设必要的工作部门,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可根据实际条件和业务需要,设置科研、咨询、培训等组织或机构,承担道路运输经济、法律、技术、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课题研究任务。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置、合并、分设、撤消、由秘书处提报会长办公会决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根据本行业生产和专业特点以及发展的需要,按专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会,下同)和专家委员会,在会长领导下,由秘书处统筹安排开展日常业务活动。上述机构的业务活动和管理,按照《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专业机构工作条例》和《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其日常工作由秘书处相应工作部门承担。上述机构的设置、合并、分设、撤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按规定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会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领导干部为本会的名誉理事、名誉会长、顾问或高级顾问。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通常连任不超过两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叫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第三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管理工作具体情况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谈球吧,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妥善安置本会工作人员及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